为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各餐饮服务业应当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特发此限期安装整改告知书。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油烟排放方面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能够造成污染。”
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及个体店面应对油烟排放进行自查,察觉缺陷及时整改,即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内完成安装。
全县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根据餐饮企业的真实的情况,选择并安装配套功率的油烟进化设施,定期对油烟进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检修,确保油烟进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或不正常的情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全县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要自觉担负起油烟净化排放的责任,保障全县人民的用餐健康与安全,为守护美丽墨脱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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