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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餐饮单位超标排放油烟严查不怠!

发布日期:2024-06-02 14:59:46  作者:加热搅拌罐

  根据最新一轮北京PM 2.5 源解析显示,生活源在PM 2.5 本地排放中的分担率达到了16%,其中餐饮服务业对PM 2.5 的贡献较为突出。

  从危害上讲,油烟不仅是PM 2.5 的直接排放源之一,而且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以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此外油烟中还含有苯并(a)芘(BaP)、二苯并(ah)蒽(DbahA)等致癌致突变物质,长期吸入也将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旁边的环境。”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马甸街南村的某餐饮单位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入门处设有一电炸锅,正处于使用状态,未放置在油烟集气罩内,也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12月2日,我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七日内改正,处六千元罚款。

  本案中餐饮单位的电炸锅未安装油烟集气罩,所排放的油烟未经油烟净化器净化,按照《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第4.2.3条的规定,“未经任何进化设施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远大路1号的某餐饮单位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后厨有六个灶头,其中三个灶头正在使用,其楼顶油烟净化设施处于断电未运作时的状态,也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12月17日,我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七日内改正,处二万一千元罚款。

  当餐饮单位的油烟净化器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时(存在断电、连接管破损、缺少电极板等情形),其所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而直接排放,按照《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第4.2.3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同样视同为超标排放。

  2021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春桥路的某餐饮单位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烟道排口处有明显油污,遂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现场监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单位排口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85.5mg/m 3 ,超过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超标7.55倍。11月4日,我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七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当执法人员发现烟道排口处存在大量油脂时,会现场查看该单位的油烟管道清洗记录,同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监督性监测,一旦检测结果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10mg/m 3 ),执法人员就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情形进行处罚。

  喜讯!海淀区4家单位和7名同志分别荣获第一届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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